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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6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超与乔伟、董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董欣,乔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26民初745号原告:王超,男,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吉林省安图县。委托代理人:徐中兴,吉林林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欣,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吉林省安图县。被告:乔伟,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吉林省安图县。原告王超诉被告董欣、乔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奇贞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超的委托代理人徐中兴、被告董欣、乔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欣、乔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超诉称:王超与董欣、乔伟是朋友关系,董欣与乔伟是同一系统职工。2016年11月29日,董欣、乔伟为了周转资金,向王超借款2万元,约定于2016年12月28日偿还借款,并董向王超出具了借条及收条。现借款已经逾期,但董欣、乔伟至今未偿还借款。为此王超起诉至法院,要求董欣、乔伟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董欣、乔伟辩称:借款2万元属实,同意偿还。乔伟、曹金生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9日,董欣、乔伟向王超借款2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自2016年11月29日至2016年12月28日止,没有约定利息。同日,王超向董欣、乔伟支付现金2万元。借款到期后,经王超多次催要,董欣、乔伟至今未偿还借款。现王超诉讼来院,要求董欣、乔伟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借条、收条等。本院认为:董欣、乔伟向王超借款属于公民之间的借贷关系。董欣、乔伟作为借款人,应向出借人王超偿还借款。王超要求董欣、乔伟偿还借款2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欣、乔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王超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董欣、乔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奇贞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思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