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3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原告谢申宽诉被告杨雪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申宽,杨雪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3执28号申请执行人谢申宽,男,1972年12月29日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被执行人杨雪琴,女,1969年7月6日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辰溪县人民法院(2015)辰民二初字第50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杨雪琴偿还申请执行人谢申宽货款5071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15)辰民二初字第5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从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泽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