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申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褚贝丽与张秀华、陈庆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褚贝丽,张秀华,陈庆寿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申3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褚贝丽,女,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亮,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秀华,女,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庆寿,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回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上述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蓉,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庶民,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褚贝丽因与被申请人张秀华、陈庆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1民终7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褚贝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 燕审判员 李光勇审判员 朱志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袁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