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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3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3民初282号原告:杨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宇,湖南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焱,湖南慧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杨某某。原告杨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3元,减半收取222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莉代理审判员 黄 纯人民陪审员 龙水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吴兴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