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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1执恢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旺申与易承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旺,易承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1执恢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旺,女,1982年8月1日生,汉族,衡阳县人,住衡阳县曲兰镇东亮村古处组。被执行人易承强,男,1978年12月15日生,汉族,衡阳县人,住衡阳县西渡镇沿江大道***号。关于陈旺申请执行易承强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易承强银行存款5547.12元。因被执行人易承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依法额度冻结其住房公积金3028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现申请执行人陈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421执恢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旺发现被执行人易承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依法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防审判员  洪 灏审判员  李传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冯光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