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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舒洪青、舒开靠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洪青,舒开靠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刑初6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舒洪青,曾用名舒汝青,男,1968年01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盘县。2016年03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0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盘州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蒋宏波,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六盘水分所律师。被告人舒开靠,男,1991年12月0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盘县。2016年03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0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盘州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李焱辉,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六盘水分所律师。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六盘水检公诉刑诉[201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洪青、舒开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09月0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黔02刑初12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舒洪青、舒开靠不服,提起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05日作出(2017)黔刑终114号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08月0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东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洪青及其辩护人蒋宏波、被告人舒开靠及其辩护人李���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因邻里之间的琐事,被告人舒洪青与被害人舒某4(男,殁年52岁)多次发生口角(舒洪青与舒某4系亲兄弟),2016年03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舒洪青又因在围墙边栽木桩的事情产生口角发生打斗,被告人舒开靠(舒洪青之子)、被害人舒某1等人亦参与打斗,被告人舒洪青持钢钎、被告人舒开靠持斧子将被害人舒某4、舒某1打伤,被害人舒某4被打伤后于2016年03月19日20时送贵州盘县红果镇干沟桥总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舒洪青、舒开靠亦被被害人用瓦片打伤。法医鉴定意见:死者舒某4系被他人持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舒某1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舒洪青、舒开靠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书、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舒洪青、舒开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舒洪青、舒开靠的刑事责任。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舒洪青、舒开靠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均辩称是被害人一方某开始辱骂,并翻过院墙过来打的。舒开靠还辩称,不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舒洪青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因被害人舒某4一方某引发事端,舒洪青的对方有一定过错;舒洪青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舒开靠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害方有重大过错,二被告人也被打伤;舒开靠的行为对舒某4的死亡不产生主要作用,其是和舒某1、舒某2对打;舒开靠有坦白���节,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舒洪青与被害人舒洪朝(殁年52岁)均系贵州省盘县坪地乡洒克梅村三组村民,且系亲兄弟,二人经常为邻里之间琐事发生口角。2016年03月19日17时许,舒洪青与其子被告人舒开靠因在围墙边栽木桩的事情与舒某4与其子被害人舒某1、舒某2产生口角、发生打斗,舒开靠、舒某1等人均参与打斗,舒洪青持钢钎将舒某4打伤在地、舒开靠持斧子将舒某1打伤,舒某4被打伤后于当日20时被送往盘县红果镇干沟桥盘江煤电集团总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舒洪青、舒开靠亦被舒某4、舒某1等人使用瓦片打伤头部、脸部。经法医鉴定,死者舒某4系被他人持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舒某1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舒开靠、舒洪青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6年03月19日17时许,贵州省盘县坪地乡洒克梅村三组村民舒洪青、舒开靠故意伤害舒某4、舒某1等人一案的发案、立案情况。2、钢钎一根、斧子一把证明,舒洪青、舒开靠作案时使用的工具。3、随案移送清单证明,2016年06月24日,盘县公安局将斧子一把、钢钎一根随案移送盘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4、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舒洪青、舒开靠的基本身份信息与判决书所列一致。舒洪青、舒开靠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5、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舒洪青、舒开靠系被抓获归案。6、贵州盘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死亡通知单证明,舒某4死亡时间为2016年3月19日20时。7、贵州盘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出具的诊���证明书、住院病历材料证明,舒某1于2016年03月19日入院治疗,经诊断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腰三处棘突损伤、腰背部刀砍伤。8、盘县第二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疾病证明书证明,2016年03月19日,舒洪青未见骨折、有软组织挫伤。9、户籍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证明,被害人舒某4生前的基本身份信息,于2016年03月19日死亡,2016年03月30日注销户口。10、盘县坪地彝族乡洒克梅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死者舒某4于2019年03月26日安葬在克梅村大洼塘(小地名)。11、在押人员体检表、被监管人员体检表证明,2016年05月05日被告人舒洪青、舒开靠入所体检未见异常。12、拘留证、逮捕证证明,被告人舒洪青、舒开靠被刑事拘留、逮捕的时间与判决书所列一致。13、证人舒某2证言证明,舒洪青与其父亲舒某4��亲兄弟关系,在其记事的时候其家与舒洪青家关系就不好,两家经常会因为一点小矛盾就会发生吵架,其家与舒洪青家的房子是住在一排靠在一起建的,他时常说他家门口的路是他家修的,他不让其家的人从他家门口过,后来其家没办法就重新修了条路避开他家门口不从他家门口过,现在进其家的路是从周甜家门口过,在前面几年的时候其父亲舒某4就用水泥空心砖在其家与他家的交界上砌了一米多高的隔墙,两家人互相看不见后,两家的矛盾就少了许多。但是因为在砌墙的时候他们均在外地打工,回来后听其父亲说在他砌墙时舒洪青认为砌的墙砌到他家的地盘上,还与其父亲发生争吵,但后来他们家就做出让步后把墙砌了起来。今天下午5点左右的时候,其与父亲舒某4、其三哥舒某1在家里吃饭的时候,其听到外面有响声,其就出来屋外看,见舒洪青站在他家院坝里用大锤砸其家围墙的水泥砖,当时其就问舒洪青为什么要砸其家的围墙,当时舒洪青与舒开靠就说其家的墙占到他家的地盘,后其父亲及舒某1也跟着出来,接着双方就吵起来了,并对骂起来了,后两家就在各自家的院坝里用砖头丢了对打,接着其父亲与其三哥舒某1就从围墙矮的地方跨到舒洪青那边与他家打架,当时其在围墙这边没有过去,当时其正准备过去,其就看到舒开靠手里拿着一把斧子,其就不敢过去了,接着其就看到其父亲舒某4已经睡在围墙边的一个水桶边了,后其就用其三哥手机照相,接着其就跑到他们寨上的姓陶的那家喊其大哥舒某3,后其就与舒某3一起骑摩托车到舒洪青家门口,后他们就一起把父亲送到医院。当时双方就是因为舒洪青用锤砸其家与他家围墙的砖,其是用石某和瓦丢了与对方打,其父亲首先用石某,后面他用什么工具没有注意,��三哥舒某1首先用石某,后面他用什么其也没有注意看,他家那边首先也是用石某丢了与其家对打。其见到其父亲的头部的伤应该是斧子砍伤的,其父亲的其他部位是否受伤其就还没有来得及看,其哥舒某1的腰部被砍了一刀。其只知道舒洪青的头部受伤。其父亲舒某4头部的伤应该是斧子砍伤的,当时其只见到舒开靠手里拿着一把斧子。当时舒开靠家还有个亲戚叫孟某1的在他家看见,其哥舒某3是打完架后他们才来的。14、证人孟某1证言证明,其前天(2016年3月18日)晚上就到其姐夫舒开靠家玩,昨天下午6点多钟时候,其在其姐夫舒开靠家里,其二爹舒洪青去他家门塑料缸边去栽晾衣服的木杆子,不知道是怎么回事舒洪青和舒某4就吵起来了,舒某4就骂舒洪青,但骂什么其没听清楚。舒开靠先从家里出去,其还在他家里玩手机,等其出来其看到其二爹舒洪青���舒某4两个都被打倒了睡在地上,其姐夫站在他家老房子门前,其就下陶乃万家去喊王永,王永不来,其就去喊其父亲孟某3上来,就把其二爹舒洪青们送到红果第二人民医院了。其二爹舒洪青是睡在地上的,其姐夫是站在门前的,手里没有拿东西。其出来时看见舒某4家的人手里没有拿东西,好像是站在他家那边丢瓦打,是哪个拿瓦片打其不知道他的名字,他丢瓦片但没有打着人。其二爹家有舒洪青和其姐夫舒开靠,他家是舒某4和他两个儿子,别的没有什么人在场。其出来时他们已经打完了,其没看到他们是怎么打的。舒某4的头部是出血的额,舒洪青前头部是出血的,其他的人其就没看到了。两家因为舒洪青栽木桩的事和舒某4家发生争吵才打架的,具体他们吵什么其就不清楚了。15、证人黄某、罗某证言证明,舒洪青家和舒某4家平时就经常吵架,兄弟两家不和,就在两家院坝里面砌了一道墙,两家相互不来往。16、证人舒某3证言证明,舒某4是其父亲。其家与舒洪青家平时没有什么矛盾,后来其父亲舒某4在其家与舒洪青家之间砌了一道墙,他家的人不过其家来,其家的人不过他家去,后来他们两家就有矛盾了。其将舒某4背上来以后,舒某4就一直没有讲话。17、证人周某证言证明,要进行尸体解剖的是舒某4,是其丈夫,今年53岁,平时住在盘县坪地乡洒克梅村在家务农。18、证人孟某2证言证明,2016年03月份的一天下午大概5点过,他们寨子上有老人去世,其在帮忙,其接到舒开靠的电话,舒开靠在电话里面说其父亲和其大伯打架,你上去看哈,其当时问舒开靠他父亲和他大伯受伤是否严重,舒开靠说两个都严重,挂了电话以后其在路边遇到孟某1骑着舒开靠的摩托车,其问孟某1舒洪青���舒某4打架是怎么回事,孟某1说他也不知道具体是怎么回事,然后其就和孟某1骑着摩托车去舒开靠家,舒某4一家人已经去红果医院去了,只有舒开靠和舒洪青还有一些其他人在,然后其和孟某1,孟乔元还有段水芬就将舒洪青和舒开靠送往盘县人民医院救治了。19、被害人舒某1的陈述证明,2016年03月19日下午5点半左右,其和父亲舒某4及其兄弟舒某2在家里吃晚饭,他们听到有人撬墙的声音,其父亲先出去看,其和舒某2也跟着出去。其出去看到舒洪青拿着一根钢钎在撬墙脚,舒开靠在用斧子削木凳子,其父亲对舒洪青说:“都是兄弟,有什么事好好说。”才说完,舒洪青拿钢钎打其父亲背部,舒开靠拿着斧子砍其父亲的头部一下,接着舒开靠又拿斧子来砍其背部一下,舒洪青又拿钢钎打其的双臂,还有其右手也被舒开靠砍伤。舒开靠把其父亲砍了睡在墙下���他就跑了,舒洪青打完其后,他就站在旁边了。后来他们家人就把其父亲、其送干沟桥总医院了。只有舒洪青、舒开靠打其父亲。其的背部、手臂、右手受伤,其父亲被砍着头部,舒洪青的头部受伤,舒开靠受伤没有其不注意看。舒洪青的头部应该是他打其父亲时,碰着瓦片受伤的。其家和舒洪青家是挨着的,他们两家之间有条小路,是拿石某砌了一堵墙,舒洪青家要在墙边栽木桩,其父亲出去后,他家也不和其家商量,其父亲才讲了一句,他家就拿钢钎、斧头打父亲。20、被告人舒洪青供述和辩解证明,2016年03月19日下午5点过,还不到6点钟,其从寨上帮忙回家来,其家门前晾衣服的铁丝被其大哥舒某4家的人弄断了,其用夹钳去扭铁丝,其用钢钎去撬土准备埋木桩,舒某4和他儿子舒某1、舒某2、站在他家门前就骂其。舒某4和他两个儿子从他家那边丢石���和瓦片过来打其,但没打着其,后来舒某1、舒某2、舒某4就翻过其家与他家那道墙过来,舒某4拿了一个拐耙,舒某1拿了一根木棒过来要打其,其就和舒某4抓打起来,其用手中的钢钎打着舒某4右肩膀一下,舒某4往后退,正好被他儿子舒某1碰着,被他儿子挤了,后舒某4就摔倒在其房子外面的刺蓬蓬上,接着其用钢钎和舒某1、舒某2打起来,舒某1用木棒打其头部、手,后来其儿子舒开靠从其家屋里出来后从其家门前拿一把斧子,其儿子就过去和舒某1打,其没看见他们是怎么打的,当时其和舒某2在打着的。打了一会儿后,他们就没打了,舒某1和舒某2将舒某4背上来以后其就不清楚了,后其亲家就把其和其儿子送到红果第二人民医院来了。其头上被舒某1打了一棒,腰部被舒某1打了两棒,左手也被舒某1打了一棒;舒开靠他的脸上,手上都是受伤的,具体是哪个打着的��不知道;舒某1伤着什么地方其不知道;舒某4右肩膀被其打了一钢钎。当时打架其用的是钢钎,其儿子舒开靠用的是斧子,舒某1用的是木棒,舒某4用的是拐耙,其他人就没拿什么了。其拿的钢钎有80公分左右长,钢钎有大手拇指粗;舒开靠拿的斧头是木把的,斧头把有五十公分长,舒某1他们拿的木棒有多长,其不注意看。其打舒某4钢钎是其在大路上捡的。去年其大哥舒某4在其家与他家之间砌了一堵墙,堵着不让其家过,后来就因为舒某4砌强的事就有矛盾了,两家就没有来往,也不说,大人小孩都不说话,但没有打过架。21、被告人舒开靠供述和辩解证明,2016年03月19日17时许,其在家里做饭,听到外面有人吵架,其出来就看见舒某4、舒某1、舒某2站在他家那边的墙旁边的瓦上,舒某4、舒某1手里都拿有一节木棒在跟其父亲舒洪青在打架,其父亲舒洪青站在其家这边的墙角,手里有一节钢钎,当时舒某1、舒某4拿木棒在跟舒洪青对打,具体是怎么打的其没有看清楚,其当时是劝舒某1,舒某1骂其,其也骂他,舒某1们就从他家分房子的墙角处拿瓦扔其,当时被他们扔瓦片过来打着其的脸和手,然后其看见其家煤炭堂那里有一把斧子,其就拿起斧子追舒某1,舒某1刚转过身其追上去砍了舒某1的腰部一斧子,其就跑回其家门前来了,其看着舒某4从他家的墙上跳下来先是坐在其家这边的墙的刺蓬蓬边,然后就睡在哪里了,舒某1和舒某2过来将舒某4扶了睡在其家门前的地板上,舒某2打电话给他哥哥舒某3上来看,然后其就打电话给他们寨子上的孟某2要他上来送其大爹舒某4和其父亲舒洪青来盘县红果医院来治疗,他上来以后就先送舒某4上盘县红果来了,其当时和其父亲还有孟某2、孟某1他们一起来红果盘县第二人民医院以后其和其父亲就被公安机关人员抓住了。其父亲舒洪青在其家这边挖杆杆晾衣服,其大爹舒某4不让其父亲挖坑坑栽晾衣竿,然后就吵架了。当时只有孟某1一个人在场,有舒某4、舒某1、舒某2、舒洪青还有其一起打架。舒洪青伤到头部、还有左手,舒某4伤到头部,其看着他头部在滴血,其他地方伤到没有其不知道,舒某1伤到腰部,其伤到左手还有左边脸部。因为舒某1打其父亲,具体怎么打的其不清楚。大概在两三年前舒某4家小儿子舒开恒自己吃农药死了,其大爹舒某4就怪其父亲,然后就吵架,从那以后就没有来往,因为他们两家的房子是挨着的,走的路是一条,路是其父亲用土地换来修好的,其父亲就不让他家走,然后他家就把与其家房子的交界处砌了一堵墙,堵起来也不让其家的人从他家门前过,在过年前,其爷爷生病了,其父亲就把其爷爷接到其家来住,其大爹就认为其父亲是想哄其爷爷的钱用,就为这个事情在前一久还吵过架,但没有打架。所以他们两家就一直有矛盾。其家和其大爹舒某4家住的是以前老人留下来的房子,其家和其大爹舒某4家经常吵架,后来舒某4在他们两家的院坝中间砌了一堵墙把他们两家隔开。22、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明,被害人舒某4“致伤物推断:据头部创特征,致伤凶器为钝器。顶部见10cm×0.2cm创,创缘不整,创周见0.3cm挫伤带,表皮剥脱、皮下出血、创壁不光滑,创腔内组织间桥不明显,深达颅骨。左上臂内侧见长3.0cm、1.5cm、9.0cm、5.0cm、2.5cm划痕;右前臂外侧见17cm×2.5cm青紫淤斑、其内见1cm×0.5cm表皮剥脱;右后肘部见1cm表皮剥脱、皮下出血;左膝下见1.3cm×0.5cm表皮剥脱、皮下出血,左足背中部见3cm×2cm青紫淤斑、内侧见3.5cm×1.0cm表皮剥脱、皮下出血”及“头部解剖:顶部���皮下7cm×2cm出血,顶骨见5.5cm×2.5舟状骨折,凹陷深度0.3cm,骨折线经额部向颅底延伸至枕骨大孔,骨折处有毛发嵌陷,大、小脑广泛蛛网膜下腔出血、散在凝血块、脑组织淤血肿胀;左枕极见4cm×3cm脑组织挫伤,大脑颅底面广泛脑组织挫伤”,其系被他人持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23、生物物证鉴定书证明,(1)送检标记为“院坝地上1号红色痕迹物证”、“院坝地上2号红色痕迹物证”、“盆上的木条”、“拐耙”上红色斑迹的物证上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舒洪青,支持该人血为舒洪青所留,不支持其他随机个体所留。(2)送检标记为“拐耙上的红色痕迹物证”、“舒某4左手试纸”、“舒某4右手试纸”的物证上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舒某4,支持该人血为舒某4所留,不支持其他随机个体所留。(3)送检标记为“斧子”上红色斑迹的���证上检出人血并检出一未知男性DNA分型。(4)送检标记为“院坝地上3号红色痕迹物证”、“院坝地上4号红色痕迹物证”、“灌木丛中的红色痕迹物证”、“空心砖上的红色痕迹物证”、“水缸上的木条”、“木棍”、“撬棍”、“拐耙”把手处、“斧子”把手处的物证上未检出DNA分型。(5)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不排除舒某4、周某是舒某3生物学父母。另外:从送检标记为斧子的物证上红色斑迹检出人血,系舒某1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送检的标记为灰黑色裤子、淡蓝色T恤上检出人血及DNA分型,系舒某4所留。2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舒开靠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舒洪青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舒某1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5、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盘县公安局依法将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人��损伤程度鉴定书、生物物证鉴定书的鉴定意见通知被害人家属舒某1,被告人舒洪青、舒开靠。2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比例图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贵州省盘县坪地乡洒克梅村三组舒洪青家院坝内,现场提取了钢钎(撬棍)、斧头、木棍、拐耙等物证,还提取了现场疑似血迹数份送检。27、提取笔录证明,2016年03月20日,侦查员对周某、舒某3的血液样品进行提取;对舒洪青、舒开靠的血液样品进行提取。28、人身检查笔录证明,2016年03月20日,侦查员依法对舒洪青、舒开靠人身进行检查,发现舒洪青头部、左手腕处有外伤、舒开靠左脸部有外伤。2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舒开靠、舒洪青分别辨认出作案的现场、分别辨认出作案时使用的斧头、钢钎;舒开靠辨认出被其持斧头砍伤的被害人舒某1、舒洪青辨认出其持钢钎打伤的被害人舒某4;被害人舒某1分别辨认出持钢钎打伤舒某4的舒洪青、持斧头砍伤其的舒开靠。针对被告人舒洪青、舒开靠所提的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规定,本院评判如下:一、关于被告人舒洪青、舒开靠所提“被害人一方某开始辱骂,并翻过院墙过来打的”的辩解理由。经查,收集在案的舒洪青、舒开靠的供述和辩解与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相互印证,证明舒洪青因在围墙边栽木桩一事与舒某4、舒某1等人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打斗,舒某4、舒某1等人跨过围墙与舒洪青、舒开靠继续打斗的事实成立,故舒洪青、舒开靠的辩解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二、关于被告人舒开靠所提“不构成共同犯罪”的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舒开靠��行为对舒某4的死亡不产生主要作用,其只是和舒某1、舒某2对打”辩护意见。经查,收集在案的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证明在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被害人方某丢瓦片石某等打被告人家一方,进而发生双方互殴,舒开靠与舒洪青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舒开靠不仅要对舒某1的伤害结果负责,还应对舒某4的死亡结果负责,应对共同犯罪造成的全部后果承担刑事责任,舒开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舒开靠的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三、关于被告人舒洪青的辩护人提出“因被害人舒某4一方某引发事端,对方有一定过错”的辩解及被告人舒开靠的辩护人提出“被害方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先丢瓦片、石某打被告人家一方,且主动跨过院墙去殴打被告人家,故其行为对引发本案存在一定过错,但不是重大过错,故舒洪青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但舒开靠辩护人提出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四、关于被告人舒洪青的辩护人提出“舒洪青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及被告人舒开靠的辩护人提出“舒开靠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但依法不能对舒洪青减轻处罚,故舒洪青辩护人提出的“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洪青、舒开靠因家庭邻里纠纷与他人发生口角后,使用钢钎、斧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舒洪青、舒开靠故意伤害的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舒洪青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主凶;舒开靠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鉴于舒洪青、舒开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本案被害人一方对引发本案有一定的过错,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舒洪青从轻处罚,对舒开靠减轻处罚。根据舒洪青、舒开靠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舒洪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03月20日起至2029年03月19日止。)二、被告人舒开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03月20日起至2021年03月19日止。)三、作案工具钢钎一根、斧子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任天贵审判员  吴含勇审判员  罗远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 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