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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辖终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克武与游社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游社永,张克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辖终5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游社永,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莲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克武,男,1969年七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上诉人游社永因与被上诉人张克武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2民初60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游社永上诉认为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关系,而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居住在“永福花园”,而永福花园在莲湖,而不是未央区。且依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接收货币一方为上诉人,合同履行地也是在上诉人住所地的莲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张克武起诉请求偿还欠款,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因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西安市,故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雷 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