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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22执32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杨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22执32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郝某某,男,汉族,1989年6月29日生,山西盂县人。被执行人杨某,女,汉族,1989年5月13日生,山西省盂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盂县人民法院(2017)晋0322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6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某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某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光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