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7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姜文东、张梦霞等与张国宏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文东,张梦霞,张国宏,白建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7民初644号原告:姜文东,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沧州市南皮县。原告:张梦霞,女,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沧州市南皮县。被告:张国宏,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律师,现住沧州市南皮县。被告:白建彬,女,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沧州市运河区。原告姜文东、张梦霞与被告张国宏、白建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姜文东、张梦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判令二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交付位于南皮县明槐南大街东侧信和阳光花园7-2-302号房屋及配套设施车库(价值89万元),并办理过户手续;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姜文东与张梦霞系夫妻,被告张国宏与被告白建彬系夫妻。2017年1月16日二原告、二被告与中介方沧州众诚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二被告将位于南皮县明槐南大街东侧信和阳光花园7-2-302号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车库一并卖于二原告,房屋总价款为890000元,并约定交付房款的方式为2017年1月16日交付房屋定金50000元,至2017年2月16日交齐首付款390000(包括己交定金50000元),剩余房款500000元待银行下款后直接给付二被告。合同签订后二原告按照约定分两次将390000元房款给付二被告,中介公司协助原、被告办理银行贷款申请,2017年2月24日通过银行二手房贷款审批,中介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通知原、被告办理放贷手续,但二被告借故一拖再拖,不予配合,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维护自身利益,特依法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准原告的诉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房屋买卖合同涉及第三方中介公司,合同部分条款约定该公司对合同的履行负有合同义务,该合同名为房屋买卖合同,实为居间合同,原告姜文东、张梦霞应以合同所涉各方为当事人主张权利,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姜文东、张梦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0元,退还二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家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