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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01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金龙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701刑初341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金龙,男,1982年6月10日生于贵州省贵定县,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贵定县。2009年6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4月11日刑满释放;2012年7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贵定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因获减刑2016年3月28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贵定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3月22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都匀市看守所。公诉机关以匀检公诉刑诉[2017]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金龙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3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金龙窜至贵州省都匀市庆云宫小区附近,强行用手破坏云宫大桥南侧名为“中蓝同创”户外广告店的卷闸门,进入店内窃得华为牌手机一部,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69.55元;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2623元。2017年4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金龙窜至贵州省都匀市西苑小区附近,强行用手破坏该小区内名为“西苑靓仔”服饰店的卷闸门,进入店内盗得联想牌笔记本一部。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1400元。另查明,2017年5月8日,都匀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杨金龙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被盗华为手机已由公安民警追回并发还失主。认为被告人杨金龙具有如下量刑情节: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累犯;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坦白。认定的证据有报案手续、抓获经过、强制措施手续、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现场指认照片、现场勘验报告、勘验、侦查、辩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城市监控截图、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受害人姜某、吴某的证言、被告人杨金龙供述等。建议判处被告人杨金龙有期徒刑6个月至一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杨金龙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认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金龙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杨金龙归案后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系坦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金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5月9日起至2018年8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关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卫琪(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