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建军、王艳玲与被告永州市仁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军,王艳玲,永州市仁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2151号原告:李建军,男,196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原告:王艳玲,女,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被告:永州市仁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春江南路。法定代表人:严新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建军、王艳玲诉被告永州市仁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2017年8月3日,原告李建军、王艳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建军、王艳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李建军、王艳玲负担。审 判 长 徐 斌人民陪审员 杨丽萍人民陪审员 薛水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 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