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5行初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肖东占与饶阳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东占,饶阳县国土资源局,崔宽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1125行初13号之一原告肖东占,男,汉族,1939年11月24日出生,现住饶阳县。委托代理人肖同善,男,汉族,1963年9月18日出生,现住饶阳县。系原告肖东占之子。被告饶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饶阳县健康东路137号。法定代表人张文平,男,该局局长。第三人崔宽道,男,汉族,1960年4月21日出生,现住饶阳县。原告肖东占要求撤销被告饶阳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8月19日作出的《行政告知书》,于2016年11月7日向饶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饶阳县人民法院报请衡水中院指定管辖,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冀11行辖3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诉饶阳县政府土地管理一案,河北高院已判决饶阳县人民政府在60天内作出处理。饶阳县政府逾期拒不履行已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我与邻居肖进才没有矛盾发生,更不存在侵占其宅基地的情形。被告却说“原告与北邻肖进才宅基地发生矛盾”。被告所言纯属凭空捏造,颠倒黑白,故意制造矛盾,不知事实真相,就非法撤销我持有的10-02-120、10-05-062号宅基地使用证及其登记表,是毫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纯属滥用职权,清贵院依法查明事实并撤销被告下发的《行政告知书》,费用由被告负担。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8日饶阳县人民政府以原告持有的10-02-120、10-05-062号《宅基地使用证》登记面积、证载面积与实际占地面积不符,属登记错误,且原告逾期未交回《宅基地使用证》办理注销手续为由,作出了《关于注销肖东占宅基地使用证的公告》,注销了原告的涉案两个宅基地使用证。同年8月19日被告饶阳县国土资源局对原告肖东占及第三人崔宽道作出涉案的《行政告知书》,将二人的《宅基地使用证》及《宅基地清理登记表》注销情况进行了告知。另查明:原告肖东占已就饶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注销肖东占宅基地使用证的公告》提起诉讼,现该案正在审理之中。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作出的涉案《行政告知书》,是被告对饶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注销肖东占宅基地使用证的公告》的一种告知程序,《行政告知书》本身没有对原告创设新的权利义务,现原告已就饶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注销肖东占宅基地使用证的公告》提起了行政诉讼,且该案正审理当中,故其本案诉讼应予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肖东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春彦审 判 员 陈 玮人民陪审员 王胡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邢天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