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3执恢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怒江绿源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圣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怒江绿源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昆明圣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3执恢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怒江绿源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昆明圣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黎,男,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4月5日生效的(2009)怒民二初字第23号判决,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昆明圣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确定的义务,单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黎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营业部主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43430.2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胡四海审 判 员 密中华代理审判员 崔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余殷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