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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小六与陈婉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六,陈婉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3民初1574号原告:李小六,男,195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陈婉贞,女,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原告李小六诉被告陈婉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舒增源独任审判,后因被告陈婉贞下落不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小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婉贞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小六起诉称,自2014年至2015年止,原告向庄小牛出售铁刨花,累计尚欠原告货款155000元,经催讨庄小牛于2016年6月20日出具欠条1份。2016年8月20日庄小牛因病去世。另查,被告陈婉贞是庄小牛的妻子。综上所述,原告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现原告的合法权益已遭侵害,请求:1、判令被告迅速支付原告货款155000元,并从起诉日始按月息0.5%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婉贞未作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借条一份,证明被告的丈夫庄小牛向原告借款的事实;2、死亡记录一份,证明借款人庄小牛已经死亡的事实;3、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原告曾向法院起诉庄小牛的事实。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核,依法予以认定。根据对以上证据的认证,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对本案的事实作如下认定:2014年至2015年间,庄小牛多次向原告购买铁刨花,2016年6月20日,双方经结算,庄小牛尚欠原告货款155000元未付,并出具了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李小六人民币壹拾伍万伍仟元正(155000元)”后庄小牛于2016年8月20日死亡。另查明,被告陈婉贞与庄小牛系夫妻,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庄小牛向原告李小六购买铁刨花尚欠货款未付,依法应承担支付责任。该债务发生在陈婉贞与庄小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由陈婉贞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婉贞支付原告李小六货款人民币155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自2017年4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0元,由被告陈婉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舒增源人民陪审员  徐红卫人民陪审员  黄如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江 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