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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民初4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倪法海与郑宗华、程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法海,郑宗华,程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4913号原告:倪法海(倪平华),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志炎,杭州市转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宗华,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程佩,女,198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告倪法海诉被告郑宗华、程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倪法海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法海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倪法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倪法海负担。审判员  庞邦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胡荧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