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民初4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倪法海与郑宗华、程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法海,郑宗华,程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4913号原告:倪法海(倪平华),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志炎,杭州市转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宗华,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程佩,女,198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告倪法海诉被告郑宗华、程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倪法海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法海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倪法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倪法海负担。审判员 庞邦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胡荧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