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民终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江苏天一路桥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华美花祺控股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华美花祺控股有限公司,江苏天一路桥有限公司,常州市花祺工程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15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延陵中路680号。负责人:张彬,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芹芳,该分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骏,该分行员工。上诉人(原审被告):华美花祺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通江南路88-1501号。法定代表人:戈听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琪,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天一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卜弋常金东路67号。法定代表人:何耀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泽洲,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常州市花祺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永红新建村张家组150号。法定代表人:孟建洪,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华美花祺控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天一路桥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常州市花祺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404民初4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天一路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的起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华美花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常州市花祺工程担保有限公司均同意江苏天一路桥有限公司撤回一审的起诉。本院认为,江苏天一路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华美花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常州市花祺工程担保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404民初445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江苏天一路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825元,按规定减半收取912.5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合计1832.5元,由江苏天一路桥有限公司负担(江苏天一路桥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2745元,由一审法院向其退还91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28元,按规定减半收取914元,由江苏天一路桥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项已由华美花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不再向其退还,江苏天一路桥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华美花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迳行支付。华美花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828元,由本院向其退还914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828元,由本院向其退还1828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玉星审 判 员 张 梅代理审判员 龙海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见习书记员 朱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