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5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穆棱市下城子镇北安村民委员会与高景林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棱市下城子镇北安村民委员会,高景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5民初975号原告:穆棱市下城子镇北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穆棱市。负责人:周兆海该村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华,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景林,男,194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雪岩,黑龙江冯雪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棱市下城子镇北安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高景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提供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并缴纳相关费用,原告向被告发放补偿金适格为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棱市下城子镇北安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196元,减半收取598元,由原告穆棱市下城子镇北安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闫俊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曹栋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