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9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9385王引珍与苏州天卓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引珍,苏州天卓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9385号原告王引珍。委托代理人陆耀,系原告儿子。被告苏州天卓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舜湖西路37号13室。法定代表人陆琦。原告王引珍与被告苏州天卓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娴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王引珍诉称:原告在2016年4月12日起在被告处工作,从事食堂炊事员工作,主要负责上下班买菜、做饭、食堂及办公大楼卫生清洁工作,约定每月工资3000元。2016年12月7日,原告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肇事方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原告经医院诊断为右尺桡骨远端骨折,手术过后,患手仍不可负重,需继续治疗,因原告方有钢板植入,医疗程序并未终结。2017年6月27日,原告向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同日,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主体不适为由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间存在稳定的劳动关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王引珍于2017年6月27日收到了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但其于2017年7月28日才向本院递交诉状,超过了15日的法定期限,故本院不予理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引珍的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娴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