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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程刚与被执行人建平县叶柏寿派对首席商务音乐会馆劳动报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刚,建平县叶柏寿派对首席商务音乐会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2执382号申请执行人:程刚,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被执行人:建平县叶柏寿派对首席商务音乐会馆,住所地:建平县。法定代表人:刘斌,职务: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程刚与被执行人建平县叶柏寿派对首席商务音乐会馆劳动报酬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辽宁省建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的建劳人仲裁字【2016】241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建平县叶柏寿派对首席商务音乐会馆名下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7)辽1322执38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马金辉执行员  付永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