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3执恢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世雄与李志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世雄,李志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恢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世雄,男,汉族,1953年6月7日生。被执行人李志亮,男,汉族,1967年6月6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世雄与被执行人李志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志亮已于2017年8月3日履行完全部案件款,执行费500元在首次执行时由申请执行人刘世雄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3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建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