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执5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徐东野与高嘉阅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东野,高嘉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5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东野,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被执行人高嘉阅,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本院执行的徐东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2017年2月16日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241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高嘉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东野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嘉阅给付欠款XXX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70元及申请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高嘉阅在延寿县延寿镇前进街26委农机公司院内有一车库,但正因案外人提出异议诉讼中。被执行人高嘉阅在延寿县延寿镇前进街26委农机局家属楼有一住宅,但申请执行人徐东野不要求处置。另查,被执行人高嘉阅有工资收入和住房公积金均已被本院另案提取。目前被执行人高嘉阅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现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2017年7月7日申请执行人徐东野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参与对被执行人高嘉阅所有车库的分配,并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玉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 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