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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8601执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2017)湘8601执73号洪火文盗窃一案罚金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火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8601执73-2号被执行人洪火文,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浠水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浠水县团陂镇。洪火文犯盗窃罪一案,本院(2014)长铁法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人洪火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缴国库。本院在执行洪火文罚金一案中,无法查实洪火文下落,且无财产线索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湘8601执73号洪火文罚金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芦晓亮审判员  杨 帆审判员  傅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田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