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8601执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2017)湘8601执73号洪火文盗窃一案罚金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火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8601执73-2号被执行人洪火文,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浠水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浠水县团陂镇。洪火文犯盗窃罪一案,本院(2014)长铁法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人洪火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缴国库。本院在执行洪火文罚金一案中,无法查实洪火文下落,且无财产线索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湘8601执73号洪火文罚金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芦晓亮审判员 杨 帆审判员 傅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田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