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9001民初4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慧清与徐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清,徐金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4119号原告:张慧清,女,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徐金文,男,1967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原告张慧清与被告徐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张慧清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慧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经本院院长批准退还原告张慧清;送达费90元,由原告张慧清负担。审判员 张健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满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