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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9001民初4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慧清与徐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清,徐金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4119号原告:张慧清,女,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徐金文,男,1967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原告张慧清与被告徐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张慧清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慧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经本院院长批准退还原告张慧清;送达费90元,由原告张慧清负担。审判员  张健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满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