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1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姜良察与黄伟仪、何钰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良察,黄伟仪,何钰锋,叶松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1846号原告:姜良察,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院锋,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伟仪,199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何钰锋,男,199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叶松格,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姜良察诉被告黄伟仪、何钰锋、叶松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姜良察于2017年8月2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良察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良察撤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姜良察负担。审 判 长 周 嘉人民陪审员 黄龙辉人民陪审员 王志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钟嘉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