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5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5507马永新与连云港铭美印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新,连云港铭美印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5507号原告:马永新,男,196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环,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连云港铭美印铁有限公司,住东海县张湾乡四营村。法定代表人:厉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永新与被告连云港铭美印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永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永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8元,由原告马永新承担。审判员 张学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柏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