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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行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学珍与合江县佛荫镇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珍,合江县佛荫镇人民政府,合江县佛荫镇流石村村民委员会,合江县佛荫镇流石村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522行初25号原告:刘学珍,女,生于1984年10月16日,汉族,贵州省赤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和平,赤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合江县佛荫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罗光辉,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晓峰,副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卫东,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合江县佛荫镇流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龙昌河,主任。第三人:合江县佛荫镇流石村五社负责人:王银开,社长。原告刘学珍诉被告合江县佛荫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合江县佛荫镇流石村村民委员会、合江县佛荫镇流石村五社土地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以“本案不适用行政诉讼,需撤回起诉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学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学珍负担。审判长  陈小容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李洪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 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