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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亳州白衣律院与王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亳州白衣律院,王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533号原告:亳州白衣律院,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负责人:释能喜。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珩,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玲,曾用名王皊,女,194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峰,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亳州白衣律院与被告王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亳州白衣律院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玲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亳州白衣律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亳州白衣律院撤回对被告王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亳州白衣律院负担。审判员  丰灵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何云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