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6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优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川宝润国际物业管理处与罗朝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优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川宝润国际物业管理处,罗朝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6973号原告:重庆优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川宝润国际物业管理处,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望鹿街39号宝润国际物业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070302514D。负责人:曾代艳,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君,女,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罗朝书,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重庆优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川宝润国际物业管理处与被告罗朝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优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川宝润国际物业管理处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优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川宝润国际物业管理处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优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川宝润国际物业管理处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优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川宝润国际物业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优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川宝润国际物业管理处负担。审判员 颜 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叶东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