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民初19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1与被告曾令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曾令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1929号之一原告:陈某1,男,200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法定代理人:陈某2(系陈某1之父),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淼,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佳,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令贵,男,1966年7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什邡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德阳市八角井镇桂江街西段***号。负责人:胡小东,职务不详。原告陈某1与被告曾令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陈某1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1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陈某1负担。审判员 梁小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余忠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