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5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羿某与被告湖南某某电子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羿某,湖南某某电子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5民初401号原告:羿某,女,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婧,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某某电子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经理。原告羿某与被告湖南某某电子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羿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依约履行2016年3月22日签订的协议,按照风险承担方式条款支付所欠原告款项共计54000元(其中补足投入资金42000元,利息12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湖南某某电子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经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羿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灿灿代理审判员 杨海雁人民陪审员 何莉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廖金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