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3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耿素棚与张纪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素棚,张纪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3民初540号原告:耿素棚,女,195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武强县人,现住本村。被告:张纪超,男,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武强县人,现住本村。原告耿素棚与被告张纪超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耿素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耿素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武万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