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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应明珠、涂国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应明珠,涂国强,王晓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财保33号申请人:应明珠,女,汉族,1996年11月2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申请人:涂国强,男,1989年11月27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王晓英,女,1980年11月08日室,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申请人应明珠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涂国强、王晓英所有的价值1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应维峰名下位于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沿江中大道288号皇冠国际花园T9二单元1702室(第17层)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应明珠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涂国强、王晓英所有的价值1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应维峰名下位于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沿江中大道288号皇冠国际花园T9二单元1702室(第17层)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洪房权证西湖区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袁彩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史娜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