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8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永军与刘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军,刘建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8民初316号原告陈永军,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息县。被告刘建设,男,1976年4月5日生,汉族,住。原告陈永军与被告刘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原告陈永军未能提交被告刘建设本人现在的详细住址,本院也无法查明被告现在具体住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永军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不再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 力审 判 员 熊懿辉人民陪审员 吴光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梁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