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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罗飞金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飞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3刑初9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飞金,男,1983年1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遂昌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遂昌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14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3日被遂昌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遂昌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公诉刑诉[20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飞金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频、代理检察员王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飞金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飞金在明知其持有的浙江省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费用清单等材料为虚假的情况下,仍于2012年7月20日到遂昌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原为遂昌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上述材料为依据,申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共计人民币61399.84元(本案币种均为人民币),后获得补偿金额33319.78元。被告人罗飞金于2016年6月13日被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6年6月14日,被告人罗飞金向遂昌县公安局退出违法所得27000元。另,2017年8月3日,被告人罗飞金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6319.7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罗飞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材料清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结算单、浙江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收据、遂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周报、遂昌县(城镇居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单、遂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报销(给付)申报单、浙江省人民医院住院病历、浙江省人民医院证明书、浙江省人民医院出院病人费用汇总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账号为10×××93的账户信息、凭条、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证明、杭州师范大学附属医院住院病案首页等;证人章某、汪某,4、毛某、蒲某2、廖某、杨某的证言;被告人罗飞金的供述和辩解;归案经过、办案说明、情况说明;扣押清单、退赃票据;被告人罗飞金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飞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33319.7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飞金诈骗医疗款,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退清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罗飞金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飞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罗飞金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3319.78元,发还遂昌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其中27000元由遂昌县公安局负责发还,6319.78元由本院负责发还)。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罗飞金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秦金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罗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