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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3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华志强、许喜君等与马铁英等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志强,许喜君,马铁英,华志淼,华爱萍,华晓萍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3723号原告:华志强,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原告:许喜君,女,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上述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立军、宋慧敏,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铁英,女,193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华志淼,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华爱萍,女,195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华晓萍,女,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志强、许喜君与被告马铁英、华志淼、华爱萍、华晓萍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华志强、许喜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华志强、许喜君负担。审判员  傅红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叶磊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