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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执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金旺、北京恒邦凯捷散热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旺,北京恒邦凯捷散热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1022号申请执行人李金旺,男,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北京恒邦凯捷散热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福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执行李金旺申请执行北京恒邦凯捷散热器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16)冀1026民初4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秋审判员  杨建民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