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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执46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徐婉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徐婉婉,陆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2执46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组织机构代码:71339890-1),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主要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洪,该分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明,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婉婉,女,1978年4月16日出生,住宁波市。被执行人:陆光峰,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徐婉婉、陆光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2016年4月14日,该院以(2016)浙0204民初1768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押权的,登记在被执行人徐婉婉名下位于宁波市北仑区的房地产。由于宁波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本案由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徐婉婉名下位于宁波市北仑区的房地产【包括室内固定装修,地下车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陈红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