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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1民督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贺中平、何大全、朱美玉申请支付令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中平,何大全,朱美玉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21民督138号申请人: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利县。法定代表人:龙芳,董事长。被申请人:贺中平,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住慈利县。被申请人:何大全,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住慈利县。被申请人:朱美玉,女,1974年3月23日出生,住慈利县。申请人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贺中平、何大全、朱美玉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27日发出(2017)湘0821民督138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贺中平、何大全、朱美玉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给被申请人贺中平、何大全、朱美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年6月27日发出的(2017)湘0821民督138号支付令自行失效。本案受理费1100元,由申请人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文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