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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方国民与方国兴、张淑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352号申请执行人:方国民,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方国兴,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张淑金,女,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申请执行人方国民与被执行人方国兴、张淑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邹如山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方国兴、张淑金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许 翔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林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