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民初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贾某1、贾某2等与李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1,贾某2,贾某3,李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1604号原告:贾某1,男,195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原告:贾某2,女,196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原告:贾某3,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李某,女,194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原告贾某1、贾某2、贾某3与被告李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贾某1、贾某2、贾某3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1、贾某2、贾某3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1、贾某2、贾某3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770元由贾某1、贾某2、贾某3负担。审判员 李江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