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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91刑更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罪犯杨美方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美方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91刑更306号罪犯杨美方,男,生于1959年6月17日,汉族,中专文化,湖北省监利县人,现在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服刑。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鄂监利刑初字第002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美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同年7月1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9日在沙洋广华监狱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因罪犯杨美方在服刑中获监狱一次表扬、三次记功,并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美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一次表扬、三次记功,并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证人徐能军、朱思亮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杨美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已退清全部赃款,罚金已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和《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美方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6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正祥审 判 员  周永平人民陪审员  陈合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鲁习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