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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终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纯保、毛绍平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纯保,毛绍平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终333号公诉机关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纯保,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南昌高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于2016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毛绍平,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南昌县向塘镇高田村委会支部书记、南昌高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于2016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毛绍平、刘纯保犯贪污罪一案,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赣0121刑初17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毛绍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认定原审被告人刘纯保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原审被告人毛绍平、刘纯保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十八万零五百元,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刘纯保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纯保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纯保撤回上诉。南昌县人民法院(2017)赣0121刑初1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万 剑审判员 殷国富审判员 余行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