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乐平市鸿宇置业有限公司、薛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平市鸿宇置业有限公司,薛忠,李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281执370号申请执行人:乐平市鸿宇置业有限公司,地址乐平市民电路。被执行人:薛忠,男,汉族,1984年9月6日生,住乐平市。被执行人:李小云,女,汉族,1984年4月24日生,住乐平市。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乐平市鸿宇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薛忠、李小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乐平市鸿宇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281执3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长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蒋含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