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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3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开发区阳光地板砖批发部与王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开发区阳光地板砖批发部,王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3346号原告驻马店市开发区阳光地板砖批发部。经营场所:驻马店市开发区关王庙乡工业园大门口北200米。经营者:刘冰。被告王辰,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原告驻马店市开发区阳光地板砖批发部诉被告王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驻马店市开发区阳光地板砖批发部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开发区阳光地板砖批发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驻马店市开发区阳光地板砖批发部负担。审 判 长  贾红审 判 员  刘林人民陪审员  黄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