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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执2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邹安平与四川融力河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川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安平,四川融力河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川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2721号申请执行人邹安平,男,汉族,1955年1月14日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四川融力河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西区天虹路6号4楼。法定代表人:廖清珍被执行人四川省川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大道营门口路88号四威大厦A座6层4号。法定代表人:邓光伟关于邹安平申请执行四川融力河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川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财产,未发现房屋、土地登记;银行账户无余额;被执行人四川省川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但未在本院实际控制中。本院已向申请人送达了终本告知书,并且申请人在异议期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川0191民初6013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苏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俊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