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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1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朱小均、杜成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小均,杜成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1财保26号申请人:朱小均,男,生于1982年9月5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蓬溪县。被申请人:杜成君,男,生于1980年10月24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申请人朱小均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小均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小均的申请。审判员  黄天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