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1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朱小均、杜成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小均,杜成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1财保26号申请人:朱小均,男,生于1982年9月5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蓬溪县。被申请人:杜成君,男,生于1980年10月24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申请人朱小均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小均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小均的申请。审判员 黄天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