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执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冀学领与王威明、刘海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学领,王威明,刘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1065号申请执行人冀学领,男,汉族,1972年8月19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王威明,男,汉族,1976年4月29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刘海峰,男,汉族,1977年7月8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冀学领与王威明、刘海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威明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王威明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的福特牌汽车一辆、豫Q×××××的桑塔纳牌汽车一辆、豫Q×××××的轩逸牌汽车一辆、豫Q×××××的奥路卡牌汽车一辆、豫Q×××××的五菱牌汽车一辆、豫Q×××××的雪铁龙牌汽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限为2年。二、被执行人王威明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王威明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王威明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有自己承担。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高顺审判员 曹海军审判员 耿贺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艺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