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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2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于静与王淑兰、北京大金生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静,北京大金生贸易有限公司,王淑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2768号原告于静,女,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北京大金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工体街56号。法定代表人冯玉成,经理。被告王淑兰,女,股东。原告于静诉被告北京大金生贸易有限公司、王淑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静撤回起诉。审判员  连春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臧小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