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执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严龙与马国平、魏殿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龙,马国平,魏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1700号申请执行人:严龙,男,1973年5月1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被执行人:马国平,男,1962年7月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被执行人:魏殿平,女,1966年9月1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依据(2016)苏1324民初886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马国平、魏殿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严龙4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325元由马国平、魏殿平负担。经申请执行人严龙申请,2017年3月21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3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马国平、魏殿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2017年8月14日轮候查封马国平所有的苏N×××××小型汽车;2017年8月11日轮候查封马国平所有的位于文体公寓1幢402室、中源物流城2幢111、中源物流城2幢309-314、中源物流城2幢409-414、中源物流城2幢319-322、泗州西大街北侧(站前广场)1幢103室、中源物流城2幢415-418室的房产;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严龙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忠民执行员 杨 政执行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沈文斐第1页/共3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