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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2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梅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梅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972号原告: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东门路128号2幢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173181471。法定代表人:罗承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群、施明民,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梅桂,女,1982年5月2日出生,住永安市,原告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梅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李梅桂自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以与李梅桂自行解决纠纷为由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春颜 关注公众号“”